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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最大国家赔偿案交警大队被判赔286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0    
云南最大国家赔偿案交警大队被判赔286万
受害人从德宏交警部门购买罚没轿车时拿到的相关材料(资料图片)

  本报昆明4月29日电 记者储皖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向记者证实,10名购车者将云南省德宏州交警支队、德宏州潞西市交警大队告上法庭,索赔300多万元行政赔偿的案件近日已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只是还没最后宣判。据了解,这是云南省最大一起国家赔偿案。

  多年以来,德宏州交警支队、德宏州潞西市交警大队在正常执法过程中罚没了一批车辆,这些车辆的处理一直是大家头疼的问题。2003年初,社会闲杂人员侯卫明找到德宏州交警支队张艾虎、潞西市交警大队二中队的石华山,决定利用这些罚没车联手发财。他们以德宏州交警支队、潞西市交警大队的名义向社会散布“内部消息”,声称“交警部门近期要处理部分罚没车辆,只要交钱就能帮助搞到罚没车辆,并可以办理车辆的落户手续”。

  据介绍,仅2003年3月到2004年2月期间,他们先后多次向10多名购车者收取了购车预付款,并以德宏州交警支队法制宣传科、潞西市交警大队二中队名义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款项高达数百万元。

  然而,钱交了很长时间都没见到车的影子,当事人开始怀疑,四处反映。这一事件在德宏州闹得沸沸扬扬,德宏州司法机关接到举报后,迅速介入调查。2005年,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侯卫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其诈骗的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同时,德宏州潞西市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石华山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张艾虎有期徒刑7年。

  杨永明、罗三等10名购车者了解到真相后,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德宏州交警支队、德宏州潞西市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两单位处理罚没车辆的行为违法,要求两单位尝还他们的购车款共计300多万元。

  云南省高院指定大理州中院审理此案。2007年11月16日,大理州中院作为一审判决:确认德宏州交警支队、潞西市交警大队处理罚没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德宏州交警支队、潞西市交警大队赔偿10名购车者2866400元。据了解,这是云南省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判决方式判令行政机关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

  一审宣判后,德宏州交警支队、潞西市交警大队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这起案件的损害不是单纯由国家机关的行为造成,还存在侯卫明的诈骗行为,张艾虎、石华山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个人因素和受害人的自身原因,案情十分复杂,且其中还有6名受害人是缅甸籍人,属于外籍人士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难,各方利益博弈激烈。为更好审理此案,省高院行政庭组织了由两名副庭长和一名审判员组成的精干审判队伍审理此案。

  今年4月23日,云南省高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尽管省高院受理此案后,曾向德宏州交警支队、潞西市交警大队书面下发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建议函》,然而庭审当天,两单位的领导或工作人员都坚持不愿坐上法庭,全都坐在旁听席上,仅由律师代为出庭。在旁听席上就坐的还有德宏州政法委、德宏州公安局的有关领导。

  庭审中,双方律师就“张艾虎、石华山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还是利用职务的诈骗行为”、“刑事判决中确定的对侯卫明诈骗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与一审行政判决确定的国家赔偿是否冲突”、“对缅籍公民的赔偿能否与对本国公民的赔偿同等对待”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云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云南省高院力推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我们“力图通过此案的审理,摸索出以后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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